修訂《刑法典》有關法人犯罪的規定公開諮詢
法務局
2018-11-30 20:52
  • 修訂《刑法典》有關法人犯罪的規定公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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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已完成關於修訂《刑法典》有關法人犯罪的規定的諮詢文件,由12月1日至12月31日展開為期1個月的公開諮詢,期間將設兩場公眾諮詢會,收集公眾、社團、高等院校學生、法律實務工作者及與法律相關的專業團體的意見和建議。

法務局的代表於11月30日下午四時在宋玉生廣場中航大廈六樓多功能廳舉行新聞發佈會。法務局局長劉德學、副局長鍾頴儀、法律草擬廳廳長馮炳傑及法制研究處法律專家李明道出席了有關的發佈會,並講解及回應關於修訂《刑法典》有關法人犯罪的規定的公開諮詢事宜。

發佈會上,法務局局長劉德學表示,現行《刑法典》將自然人負刑事責任視為一般原則,法人僅在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方負刑事責任,因此,無論是該法典總則或分則,均沒有就法人的刑事責任作出任何指導性或一般性的規定。目前,除《刑法典》分則中的個別罪名可由法人承擔刑事責任外,大部分規定在單行法之中,這種立法模式致使出現種種不協調及不一致的現象。

法務局表示透過是次修訂《刑法典》有關法人犯罪的規定,擬達到三個目標,包括“完善澳門刑事制度中法人的刑事責任”、“使澳門刑事立法體系更科學和完善”及“使單行法在規範法人負刑事責任時有統一的立法標準”。而為了達到上述目標,是次修法建議遵從以下三方面進行修訂,包括“在《刑法典》總則中明確法人為犯罪主體,並訂定有關法人犯罪的總則性規定”、“界定法人犯罪的罪名範圍”及“調整現行各單行法中有關法人犯罪的規定”。

發佈會上,亦關注法人與個人之間的刑事責任問題。對此,參照現行各單行法的規定,絕大部分單行法都規定當法人須就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且如果個人本身行為亦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時,則法人的責任並不會排除有關行為人的個人責任,因此,是次修法亦建議遵循此方向來在《刑法典》中引入有關規定。

現時公開諮詢文件《修訂〈刑法典〉有關法人犯罪的規定》經已備妥,市民可以到法務局、政府資訊服務中心及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索取,同時,諮詢文件電子版亦已上載至法務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及澳門法律網網頁。諮詢期由12月1日至12月31日,為期1個月。

意見及建議可以親臨遞交或郵寄到法務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9樓),亦可透過法務局網站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有關“修訂《刑法典》有關法人犯罪的規定的專題欄目”、電郵(info@dsaj.gov.mo)或圖文傳真(28710445)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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