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完成关于2019年经屋单位售价及补贴比率投诉的专案调查
廉政公署
2024-05-06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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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完成《关于第57/2024号行政长官批示(涉及新城A区B4、B9、B10地段经屋独立单位售价)之专案调查报告》,亦即是2019年经屋单位售价及补贴比率之投诉。廉署认为,投诉针对的行政长官批示,符合经2015年修改之《经屋法》(下称《旧经屋法》)关于售价的法律规定。至于经屋申请人每月收入下限金额的选用、公布售价的时间,以及补贴比率所考量的市场价格,均属行政当局自由裁量权。廉署指出,投诉内容似乎把申请人申请时的每月收入下限与经屋定价强制性挂钩,澄清该金额只是申请审批前提要件,且往往只用作计算申请人可负担供款的购买力参数之一,建议相关部门多考虑前期信息发布与知识普及工作,使公众加强了解和认知经屋相关法律制度。

廉署早前收到数份针对第57/2024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公布的经屋单位售价及补贴比率的投诉,经分析后认为投诉内容与行政程序或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无关,仅涉及行政当局的立规行为或行政措施,故廉署在职权范围内开立专案调查,并鉴于社会的关注及法律问题较为单一加快处理。

关于涉案地段经屋定价的问题,廉署分析后指出,房屋局在2019年发布有关申请公告时,按第169/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申请人的二人家团每月总收入下限为17,680澳门元,此规定只是申请审批要件之一。而2024年公布涉案地段经屋售价时,则是按第151/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以二人家团每月总收入下限19,270澳门元作为计算可负担供款的购买力参数之一。廉署指出,行政当局决定以哪一年数字作为计算基准,属其自由裁量空间,法律并无强制规定。而过去行政当局公布所有经屋售价时,均是以公布售价当时正生效的经屋申请人每月总收入下限,作为申请人可负担供款的购买能力的计算基础,从未以申请期间或更早时所生效的经屋收入下限作为计算基础。

至于政府以社屋收入上限作为经屋收入下限的规定,是因为行政当局认为宜将经屋收入下限与社屋收入上限无缝衔接,目的是符合法律赋予经屋的补充性原则,将社屋、经屋和私人市场的房屋政策衔接起来。廉署认为,投诉内容似乎把申请人的每月收入下限等申请审批前提要件,与经屋售价标准混淆,事实上两者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挂钩关系。只是行政当局在考虑申请人购买力标准时,在政策上行使裁量权,一般以公布售价时社屋二人家团每月总收入上限或经屋二人家团每月总收入下限金额,作为具体计算的参数之一。

廉署分析经屋补贴比率时认为,一直以来,计算时所采用的单位市场价都是透过三间专业物业估价公司估价后,再经房屋局综合评定得出,且房屋局一直都有清楚交代经屋补贴比率之计算公式。《旧经屋法》中有关转售经屋时补贴比率的计算公式,并无强制规定如何选择单位的市场价格,系属行政当局自由判断的权力范围。因此,廉署认为指摘行政当局违反补贴比率的法律规定并无道理,亦难以质疑行政当局在行使裁量权时采用相对客观评估手段的合理性。

廉署经综合分析后,认定第57/2024号行政长官批示的内容在法律适用上符合《旧经屋法》之规定。面对是次质疑经屋售价的社会声音,已见行政当局及相关部门立即透过不同方式向公众解释经屋售价及补贴比率的具体计算方式,确认有关计算方式的合法性。廉署还指出,现在《新经屋法》已修改为成本标准来代替购买力标准,是因为考虑到申请人购买力和楼宇座落地点和朝向等均包含了一定的主观性,会使出售价格与实际成本不一致,把订定经屋售价的标准或因素改为批地溢价金、建筑成本和行政成本之后,将来新城A区的多个经屋项目售价标准,将不存在申请人购买能力的考量与争议。

廉署已将调查结果向行政长官报告,并建议相关负责部门多考虑前期信息的发布与普及经屋法律制度的知识,加强市民对经屋建造的目的与定位的认知。

中文报告全文可于廉署网页参阅,葡文报告文本稍后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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