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管会与本澳传媒代表座谈交流
新闻局
2021-03-10 21:25
  • 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与本澳传媒机构代表举行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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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局】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与本澳传媒机构代表座谈会

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今(10)日与本澳传媒机构代表举行座谈会,选管会主席唐晓峰表示,传媒担当着重要的桥梁和平台角色,让澳门市民及时和充分获知最新的选务信息,传媒的监督作用亦有助提升本澳公平、公正及廉洁的选举文化。此外,选举法清晰界定了竞选宣传,传媒具备专业能力判断新闻报导和竞选宣传的区别。

座谈会今日下午在公务人员培训中心举行,约50名本澳中、葡、英文传媒机构代表出席。唐晓峰在会上表示,选管会尊重新闻自由,《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均保障了新闻自由。他又指,传媒一贯以专业、客观、不偏不倚的理念进行采访报导,这与选管会的理念一致,以公平方式对待所有候选名单,促使选举在依法、公平、公正及廉洁的环境下举行。

关于新闻报导和竞选宣传的区别,唐晓峰指出,选举法中对竞选宣传有清晰的界定,是指以任何方式举行活动,以发布兼备下列要件的信息:(一)引起公众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选人;(二)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议选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选人。同时兼备这两项要件,才属竞选宣传。

他指出,竞选宣传只能在竞选宣传期内进行。宣传期以外,任何人、组织或机构均不可进行竞选宣传;在新闻报导方面,由于有意参选人士或候选人本身兼有其他职务和社会身份,传媒可因应报导需要而去访问相关人士,是新闻自由的体现,若相关的报导内容只涉及受访者对社会时事、民生问题上表达意见,而非涉及竞选宣传,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去建议选民支持或不支持、投票或不投票予相关候选人,便不会列入“竞选宣传”的概念,没有违反法律。

对于有公众参与及发言的媒体节目,唐晓峰建议,传媒机构可事先提醒参与人士遵守《选举法》相关规定,如节目进行期间有出席人士作出违规行为或言论,传媒可立即采取措施中止之。至于传媒的网上平台,如发现有人利用该平台作出违规宣传,传媒可主动删除相关违规信息。传媒机构有作出相关措施和处理,原则上不需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唐晓峰在座谈会后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当竞选宣传期结束,进入“冷静期”及在投票日当天,依法均不可有任何竞选宣传信息发放或存在,就此,只要传媒机构具能力、有条件管理其网上平台,就有责任和义务暂时屏蔽、隐藏其于竞选宣传期内曾发布含有竞选宣传内容的报导,令公众暂时搜寻不到相关报导,以免影响选民的投票意向。

在“冷静期”及投票日,公众仍可透过立法会选举网页,或于选管会指定张贴竞选宣传品的公共地方,查阅所有候选组别的名单及参选政网。

此外,为方便传媒查询选举事宜,选管会今日开设了传媒查询专线(中文63683363、葡文63685944),让传媒与选管会保持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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