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雇员缺勤和旷工非属不可抗力 “浪涛行”被罚款案发回重审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1-02-25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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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7日,“浪涛行”的20多名救生员因劳资纠纷发起了罢工。其后,因“浪涛行”未有解决的措拖以便提供足够的救生员,导致由“浪涛行”承接管理的孙中山泳池因当值救生员人数不足,未能如常对外开放。社会文化司司长以“浪涛行”违反《体育局管辖澳门区游泳池的管理服务合同》中涉及孙中山泳池的合同义务为由,向其科处4,098,000.00澳门元罚款。“浪涛行”之商业企业主甲针对社会文化司司长的决定向中级法院提乾酪法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裁判,裁定上诉胜诉,撤销被上诉行为。

社会文化司司长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中级法院错误将“浪涛行”的雇员进行的罢工定性为不可抗力的情况,在法律适用方面出现错误,违反了第74/99/M号法令第169条的规定。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不可抗力之情况是指自然发生的事实或状况,必须具有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的性质,并且后果的产生不取决于个人意愿或个人情况。在本案中,多名雇员因劳资争议而集体缺勤和旷工,因被上诉人未能满足其雇员提出的要求而导致雇员采取集体行动。换言之,被上诉人的雇员进行的缺勤和旷工并非不可避免的,也是可以预见的,因为一般人也可以想到在劳资争议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的情况下,雇员会采取某些行动表达自己对雇主的不满,为自己争取权益。即使雇员在未作出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罢工,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关罢工不可预见。雇主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排除其责任,因为罢工并非不可预见,亦非超出雇主掌握的范围。相反,雇员作为公司的组成部分,雇主有责任了解和掌握公司范围内倘有的不满,在其认为公正及适度的范围内满足其员工的诉求。

因此,合议庭认为被上诉人的雇员缺勤和旷工(或称之为罢工)并非不可预见,亦非不可避免,故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不能免除被上诉人因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合同责任。

综上所述,合议庭认为上诉理由成立,裁定上诉胜诉,撤销被上诉裁判,将案件发回中级法院审理。

参阅终审法院第197/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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