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就八宗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裁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0-09-29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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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于2020年9月9日、16日和23日就八宗涉及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第56/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南湾湖计划」C区12地段的土地,面积为3,690平方米,承批人为憩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62/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南湾湖计划」C区6地段的土地,面积为3,131平方米,承批人为文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三宗案件(第63/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南湾湖计划」C区3地段的土地,面积为1,027平方米,承批人为翠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四宗案件(第65/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南湾湖计划」A区9地段的土地,面积为3,449平方米,承批人为畔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五宗案件(第85/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氹仔岛广东大马路BT12地段,一幅面积为2,510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Hoi Sun, Limitada。土地的总利用期限为42个月,至2003年6月16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批示,以可归责于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订定的条件利用土地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六宗案件(第94/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南湾湖计划」C区4地段的土地,面积为738平方米,承批人为福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计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七宗案件(第104/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一幅位于氹仔岛,邻近史伯泰海军将军马路,凯悦酒店(现名丽景湾酒店)前面的填海土地,面积134,891平方米,承批人为中华娱乐有限公司。土地的利用期限至2001年3月11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批示,以可归责于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订定的条件利用土地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八宗案件(第135/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氹仔岛广东大马路BT9地段,一幅面积为7,731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Sociedade Fomento Predial Predific, Limitada。土地的总利用期限为42个月,至2003年6月16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批示,以可归责于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订定的条件利用土地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经审理,终审法院裁定上述八宗案件的上诉均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56/2020号案、第62/2020号案、第63/2020号案、第65/2020号案、第85/2020号案、第94/2020号案、第104/2020号案及第135/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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